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规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经纪服务机构行为及相关业务活动,明确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利益分配,保证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纪服务机构,是指自愿申请、交易所核准,为交易所提供项目代理、项目顾问(包装策划、信息收集、业务咨询、市场调查等)及专业服务的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交易所,接受委托提供项目服务的主体为交易所经纪服务机构。
第四条 经纪服务机构的业务行为,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 经纪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产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依据本办法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章 经纪服务机构资格
第六条 凡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均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同意后取得经纪服务机构资格。
第七条 经纪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经纪服务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的《经纪服务机构申请表》;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交易所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对经纪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联系人;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联系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申请。
经纪服务机构入会审查程序:经纪服务机构提出入会申请→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审核入会材料→交易所分管领导审定→向经纪服务机构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纪服务机构主动要求取消其服务资格时,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交易所将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章 经纪服务机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经纪服务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交易所的业务培训;
(二)享受交易所为经纪服务机构提供的优惠政策及激励措施;
(三)共享交易所的信息资源及市场服务功能;
(四)优先获得交易所提供的个性化服务;
(五)为交易所或项目方提供服务时,按约定收取相应的服务报酬;
(六)应由经纪服务机构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经纪服务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规定和制度;
(二)及时向交易所反馈交易信息以及企业变更信息、政府部门奖惩信息;
(三)维护委托方和交易所的权益,履行保密义务;
(四)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指导;
(五)获取服务报酬后,及时向交易所提供合法税务凭证;
(六)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经纪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交易所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负责经纪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对经纪服务机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经纪服务机构在项目委托服务过程中,业绩突出或有其他特别贡献时,交易所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奖励。
第十五条 经纪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中止业务、取消其资格等处罚:
(一)经纪服务机构与委托方因服务发生纠纷并负有责任的;
(二)违反保密义务的;
(三)经纪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未完成或不能正常完成产权交易业务,影响产权交易正常进行的;
(四)经纪服务机构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对交易项目正常进程产生影响的;
(五)经纪服务机构行为有损交易所、委托人利益或声誉的;
(六)提供虚假资料,制造并散布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秩序的;
(七)采用胁迫、欺诈、贿赂或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妨碍产权交易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产权交易的行为。
第十六条 经纪服务机构整体服务质量由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收集业务相关部门及其他外部机构的信息反馈后给予综合评定,涉及奖励或处罚的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做出决定并公布。
第五章 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内容及方式
第十七条 经纪服务机构可开展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代理服务:为交易所引入项目的转让方、意向受让方(合作方);
(二)项目顾问服务:为交易所项目包装策划、信息收集、业务咨询、市场调查等;
(三)项目专业服务:经交易所推荐,为项目相关方提供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审计、融资担保等服务。
第十八条 经纪服务机构可主动向交易所提出项目服务申请,交易所也可根据业务需要主动委托经纪服务机构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交易所可委托单个或多个经纪服务机构对同一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分项服务;经纪服务机构也可依据自身特长为同一项目提供一项或多项服务。
第二十条 经纪服务机构可开展的项目服务类型包括:
(一)政策性国资交易项目。包括广西各级(除县级外)国有企业、广西地方金融企业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范畴内的产权转让、资产转让、增资扩股项目。
此类项目仅接受经纪服务机构引入项目意向受让方(不接受引入转让方)代理服务。
(二)非政策性国资交易项目。包括广西县级国企的按上述第(一)款描述的交易项目,广西各级国有企业资产招租项目,广西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招租项目,驻桂央企实物资产处置、招租项目,广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招租项目。
(三)市场化项目。包括央企股权转让项目,罚没资产转让项目,涉诉资产转让项目,金融不良债权和不良资产转让项目,企事业单位采购,民营企业项目等。
第二十一条 一家经纪服务机构能同时代理多个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但不能代理同一项目的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
第二十二条 经纪服务机构提供项目代理服务时,应先取得项目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出具的《项目代理委托书》或交易所项目主办部门出具的《委托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说明》。
第六章 项目服务审核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办部门负责发起经纪服务机构项目服务资格申请,与经纪服务机构签订《项目服务委托协议》,办理服务费支付事宜等。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复核经纪服务机构项目服务的资格,做好服务项目登记备案事宜,并会同法务与风险控制部、财务管理部对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支付事宜进行复核确认。
第二十四条 经纪服务机构服务审核内容及依据
服务审核流程 |
审核主体及审核内容 |
审核依据(材料) |
审核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及明确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比例 |
项目主办部门对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资格审批发起申请,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对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资格进行审核并报分管领导确认。
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服务项目登记备案事宜。 |
《经纪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服务申请表》《项目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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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协议 |
项目主办部门根据《经纪服务机构参与项目服务审批表》及相关配套附件,发起《项目服务委托协议审批表》,经法律与风险控制部把关,总法律顾问确认后,负责与经纪服务机构签订项目服务委托协议。 |
《项目服务委托协议》 |
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支付 |
项目主办部门发起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支付申请,经纪服务机构管理部、法务与风险控制部、财务管理部对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支付事宜进行复核确认。 |
《经纪服务机构服务费付款申请审批表》《交易合同》《收入确认表》《项目服务委托协议》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一事一议。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原《会员管理暂行办法》《服务项目委托管理办法》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