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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购服务平台业务规则

2022-04-08浏览: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购服务平台的采购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0016-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结合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开展的非依法必须招标、非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统称“非依法必招项目”)的招标采购、商城采购、大宗物资采购等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和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服务平台进行采购的,法律法规对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术语定义
“投标文件”是指供应商应采购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
“评审小组”是指由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人代表与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审查、谈判、磋商并提出评审意见的临时性权威机构。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等。
“开标”是指投标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供应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他主要内容的行为。
“评标”是指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的过程。
“中标人”是指由采购人确定的成交供应商。
 
第二章 招标采购(非依法必招项目)
第一节 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
第四条 采购人通过服务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可以采用委托代理采购(包含委托采购、代理采购)、自主采购两种方式。
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服务平台代理组织完成的采购。服务平台提供服务团队、电子招标系统、开评标场所(含设施)、专家库等全套服务。
代理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通过服务平台组织完成的采购。服务平台按需为代理机构提供电子招标系统、开评标场所(含设施)、专家库等相关服务。
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使用服务平台系统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购。
第五条 委托采购的流程:
(一)采购人与服务平台签订《委托采购服务委托合同》(按单个项目签订单项委托合同或按年度签订总委托合同),服务平台按照采购人需求全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服务平台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服务平台组建评审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交易保函;
(四)服务平台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
(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交易合同,采购人将一份交易合同交至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七)服务平台、采购人对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
(八)服务平台出具采购凭证(如需)。
第六条 代理采购的流程:
(一)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签订三方《采购服务协议》(按单个项目签订单项服务协议或按年度签订总服务协议);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采购代理机构组建评审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交易保函;
(四)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公告;
(六)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交易合同,采购人将一份交易合同交至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七)服务平台、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
(八)服务平台出具采购凭证(如需)。
第七条 自主采购的流程:
(一)采购人与服务平台签订《采购服务协议》(按单个项目签订单项服务协议或按年度签订总服务协议);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组建评审小组;
(三)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交易保证金或交易保函;
(四)采购人组织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五)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发布成交公告;
(六)采购人发布成交通知书;
(七)采购人对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
(八)服务平台出具采购凭证(如需)。
第二节 招标采购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招标采购的交易方式及适用情形如下:
(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金额达到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公开招标标准的,以及采购人认为有必要公开招标的,均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标。
因项目特殊性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可优先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竞争性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价格等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事先确定采购项目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采购价格总额等情形可以优先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服务、售后、价格等事宜进行磋商的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等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某一特定供应商进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供应商通过服务平台网上询价系统进行一次性报价或多轮次报价。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中标人。
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三节 招标采购程序
第九条 招标采购一般按照发布采购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与合同签订的程序进行。
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条 采购公告应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基本信息;
(二)项目概况与采购范围(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标段、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等);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资格审查方式;
(五)交易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说明采用该方式的原因);
(六)采购文件的获取(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七)投标文件的提交(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八)开标时间和地点;
(九)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交易保函(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金额、时间、方式或提交交易保函的要求);
(十)发布公告的媒介;
(十一)采购项目联系人信息(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联系人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应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条款,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客观与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交易方式的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售或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7日,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5日。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意向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自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或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少于7日,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不少于5日。
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项目,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售或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3日,采购文件发售期不少于1日。
第十三条 采购人、服务平台、采购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采购人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及时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公告。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为编制投标文件预留合理时间,并及时告知所有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由于非采购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采购活动造成影响的,采购人应及时调整补充公告内容,并应延长公告时间。
第十六条 采购公告期间,当出现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服务平台可以作出中止采购公告的决定。当影响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消除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服务平台恢复采购公告。
当出现致使采购活动无法按规定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或经采购人书面申请,服务平台可以终结采购公告。
投  标
第十七条 供应商需按照服务平台的要求注册登记信息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注册登记完成后即可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参与投标。供应商注册登记信息不符合要求且不改正的,由服务平台对供应商进行诚信评价,评价结果的应用按服务平台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供应商少于3个时,可以继续开标评标,或者改用其他采交易方式从现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人。采购文件应对供应商少于3个时的处理方法进行明确。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要求办理采购项目报名手续,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可以按采购文件要求由两个以上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进行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专业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联合体各方都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相应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格条件,且按照相应专业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供应商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交易保函、中标人交纳履约担保的要求和交纳的方式方法,供应商、中标人应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或提交。
第二十三条 按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要求需对投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由服务平台、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提交的材料进行齐全性和符合性审核,资格后审的在评标环节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不得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竞标。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参与报名的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十)被服务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评审小组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开标评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评标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七条  开标环节的工作流程:
(一)采用现场开标、评标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召开开标会议。投标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投标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
(二)采用电子开标、评标方式的,投标供应商均应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服务平台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公布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因投标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八条 评标环节的工作流程: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审查,撰写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一般不超过三轮。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三)竞争性磋商:竞争性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得分高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四)单一来源采购: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评审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可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由采购人代表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评审小组人员的专业组成应涵盖采购项目评审所需。
外部专家是指劳动关系不在采购项目所属法人机构的专家。外部专家应当优先从服务平台专家库中抽取。服务平台专家库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审小组推选评审组长,评审小组成员均可担任评审小组组长。
第三十一条 接到评审通知并确认参加评审的专家应按通知要求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参加评审。
第三十二条 评审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审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重新抽取补足评审专家。
第三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审小组成员和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不得透露除公开发布以外的与评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配合有关方面解答采购评审工作中的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活动组织方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审完成后,除采购文件明确中标人数量以外,一般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一般不对推荐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采购人确定的成交结果之日起3日内在服务平台官方网站发布成交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 成交公告结束且无尚未处理的异议后,采购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条 中标人放弃成交、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评审或重新进行采购。重新确定中标人的,应当进行通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服务平台建立专家诚信评价体系,着力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第四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自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一份合同交到平台进行档案管理。涉密项目应在采购文件中表明项目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不存在违约情形,且已足额交纳交易服务费的,服务平台应当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成交通知书、已签订的采购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全额无息返还。
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
非由中标人原因未能签订合同的,应在采购人作出处理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交易保证金。
采购项目流标的,应在确定流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所有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 中标人应自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四节 招标采购的质疑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应通过书面来函方式进行质疑。采购人、服务平台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将质疑文件转呈采购人。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过程、成交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来函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对开标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评标期间提出;
(四)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间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四十七条 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人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小组答复质疑。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五十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服务平台或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二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同归档。
 
第三章 商城采购
第五十三条 “商城采购”,是指在服务平台直采商城选择商品, 直接下单完成的采购。
适用于询价交易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优先从服务平台直采商城进行采购。
第五十四条 商城采购的流程:
(一)采购人登录服务平台商城系统,选择要采购的商品;
(二)采购人支付商品价款;
(三)供应商确认订单、收到商品价款后发货;
(四)采购人确认收货并进行订单评价。
第五十五条 入驻服务平台直采商城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上架商品供应及实施能力;
(二)具有实体经营场所或仓储场地;
(三)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四)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7日内可退换货等政策规定。
(六)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六条 在直采商城采购的商品存在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采购人可直接与供应商沟通协商处理办法,也可申请服务平台介入调处。
 
第四章 大宗物资采购
第五十七条 “大宗物资采购”,是指挂牌方委托服务平台发布大宗物资购(销)公告,意向摘牌方按照购(销)公告要求进行报价,挂牌方按照购(销)公告规定的既定程序确定成交人。
第五十八条 大宗物资采购的流程:
(一)挂牌方与服务平台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
(二)服务平台编制购(销)公告及相关文件并经挂牌方确认后发布;
(三)意向摘牌方网上注册登记、交纳交易保证金或提交交易保函;
(四)意向摘牌方按照购(销)公告要求进行报价并产生成交人;
(五)服务平台发布成交公告;
(六)服务平台发布成交通知书,挂牌方与成交人签订交易合同,挂牌方将一份合同交至服务平台进行保存归档。
(七)服务平台出具交易凭证(如需)。
第五十九条 采购大宗物资存在数量、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时,成交人可直接与挂牌方沟通协商处理办法,也可申请服务平台介入调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2年2月25日起施行,原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采购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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