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内开展的增资业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企业法人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征集投资意向并择优选定投资方的增资业务行为,参与增资活动的增资企业(以下称“融资方”)、投资方等各方主体都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增资,是指融资方在履行相关决策批准程序后,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发布增资信息,公开征集并遴选投资方的活动。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方是指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的企业法人。融资方是增资信息公告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负责。
本规则所称(意向)投资方是指接受并符合增资信息公告的
投资方条件和要求,自愿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参与增资活动的投资主体。投资方应当根据融资方公开发布的增资信息公告,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对所提交的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章 增资程序
第五条 企业增资一般包括下列程序:
(一)受理增资申请;
(二)发布增资信息;
(三)登记投资意向;
(四)择优选定投资方;
(五)签约和资金结算;
(六)出具交易凭证。
第六条 根据投融资各方需求,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提供投融资咨询、方案设计、财务顾问、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项目推介、尽职调查、商务谈判、金融服务等增值服务。
第一节 受理增资申请
第七条 融资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实施增资,应当发布增资信息公告。融资方在申请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前,可申请发布增资信息预公告,广泛征集意向投资方。融资方认为正式公告条件成就,可直接申请发布增资信息正式公告。
第八条 融资方申请发布增资信息预公告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预公告》;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融资方申请发布增资信息公告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增资信息公告》;
(二)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公司章程;
(三)增资方案;
(四)企业增资行为的内部决策文件;
(五)企业增资行为有权批准机构的批准文件;
(六)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七)增资基准日专项审计报告;
(八)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九)法律意见书;
(十)涉及职工安置的,还需提交职工安置方案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十一)对重大诉讼、仲裁、债权债务等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的专项说明材料(如有);
(十二)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或者核准文件应当不晚于组织交易前提供。
第十条 增资方案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融资方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业务及财务状况等)
(二)增资目的、拟募集资金、增资后股权结构及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安排等;
(三)增资资金主要用途;
(四)投资方资格条件、增资条件、投资方的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
(五)增资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六)增资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七)涉及原股东、管理层、员工拟参与增资的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融资方可根据增资目的,合理设置投资方资格条件,但不能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第十二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齐增资申请材料后对融资方提交的增资申请材料、信息公告内容等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发布增资信息。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融资方反馈意见。
第二节 发布增资信息
第十三条 增资信息(预)公告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站发布。增资信息公告发布期限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增资信息预公告内容一般包括:融资方基本情况、增资目的、拟募集资金(含区间)、对投资方的要求或条件等。
第十五条 融资方可以根据增资信息预公告期间意向投资人的征询情况,完善增资方案并拟订增资信息公告。增资信息以正式公告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增资信息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融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融资方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融资方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融资方近三年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融资方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十七条 增资信息公告延长。经发布增资信息,在规定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且不变更信息发布内容的,可以按照增资信息公告的约定延长信息发布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在增资信息公告中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增资信息公告到期自行终结。
信息发布期限一般累计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增资信息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变更。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尚未收到正式投资意向登记前,确需变更内容的,应经增资行为批准机构批准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公告期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 信息发布期间,融资人股权结构、资产、财务、经营管理等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增资活动可能产生影响时,融资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根据融资方的申请补充发布信息、中止或者终结信息发布。融资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或者法律责任。
补充发布增资信息公告的,信息发布期限连续计算,但补充信息发布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中止增资信息公告的,待相关影响消除后,可以恢复信息发布。恢复后继续发布信息的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累计公告期不少于40个工作日。
终结信息发布的,本次增资活动结束。
第二十条 增资信息正式公告期满未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信息公告自然终止。融资方可变更增资条件,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再次发布信息公告。
第三节 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增资信息发布期间,意向投资方可以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登记投资意向。
第二十二条 意向投资方拟参与增资的,应当在信息发布期间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交如下材料。
(一)《投资申请与承诺书》;
(二)意向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投资方资格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信息公告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意向投资方应根据信息公告要求交纳意向保证金(以到账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自动撤回投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协助融资方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对意向投资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形式审核,并在意向投资方登记投资意向后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投资方的登记情况及资格审核意见向融资方反馈。
第二十四条 在增资预公告及增资正式公告期间,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可以在办理投资意向登记和公告要求的相关手续后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查阅融资方提交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投资方可对融资方进行尽职调查,融资方应当对意向投资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予以配合。融资方对此作出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期限、签订保密协议、交纳诚意金等,意向投资方应予遵从。
第二十六条 融资方应当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反馈的意向投资方登记情况及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对意向投资方的资格确认意见。未经信息公告的投资方资格条件不得作为确认或否定意向投资方资格的依据。对意向投资方资格不予确认的,应当说明理由。
融资方认为有必要的,可对意向投资方进行尽职调查,并按照增资信息公告要求意向投资方补充相关材料,意向投资方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以书面形式将资格确认结果通知各意向投资方。
意向投资方对融资方的资格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书面通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申请,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征询增资行为批准单位意见。意向投资方逾期不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对融资方的资格确认结果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原已交纳的意向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保证金;未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投资方的意向保证金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按原路径原金额无息退回。
第四节 择优选定投资方
第二十九条 增资信息公告期满,各类投资方仅征集到一家符合要求的合格意向投资方的,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可以直接选定为投资方。增资企业认为必要时,可以按照增资公告中设定的遴选方式选定投资方。
第三十条 增资信息公告期满,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或上述几种方式的组合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增资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
竞价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各意向投资方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网络竞价系统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价,以报价结果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络电子竞价规则》组织实施
竞争性谈判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组建由融资方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谈判小组,经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投资方进行谈判,并在谈判和意向投资方报价的基础上,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竞争性谈判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综合评议是指在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的组织下,融资方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综合评议小组,对意向投资方的竞投文件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最终投资方的方式。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综合评议操作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应当在遴选结果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函告融资方。
第三十二条 融资方在收到遴选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将选定投资方结果及相关决议文件提交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三十三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收到融资方选定结果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参与增资活动的意向投资方发出增资结果通知书。
第五节 签约和资金结算
第三十四条 融资方和投资方应当在增资信息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交一份至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存档。
第三十五条 投资人应当根据增资信息公告的规定和增资协议的约定缴付增资款项。如约定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进行结算的,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提供相应的资金结算服务。
第三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交易资金统一按人民币结算。特殊情况需以外币结算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仅提供资金托管。实际结算之日由于汇率变动产生的损益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
第六节 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七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且融资方和投资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通过网站公告增资结果,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人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增资项目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的,在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北部湾产权交易所、融资方、(意向)投资方、专业服务机构、评议(谈判)小组成员等增资参与主体及相关人员,应当对参与增资而获得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对自身原因导致的泄密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融资方、(意向)投资方因未履行信息披露或诚信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在企业增资过程中,出现妨碍交易活动且严重影响交易按照规定程序正常实施等情形时,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可以视情况中止或者终结本次增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作出中止或者终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相关方,并在网站发布中止或者终结公告。
第四十一条 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征集合作方发起新设企业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未作明确规定的,按照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相关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增资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向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约定申请仲裁。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北部湾产权交易所。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原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规则(试行)》同时废止。